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康吳霞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 蕭同合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張瑋珍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