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42號原告 林榮華 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訴訟代理人 來雲傑 被告 陳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