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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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債權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務人 柯嘉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聲請狀所附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8條第三項所示,借款人持續違約時,第一項或第二項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九期)。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嘉育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成立契約,有關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
詎債務人自111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如若債務人送達不到,請依法公示送達。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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