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毒偵字第407號、108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貳零貳公克、零點貳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志豪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附條件並已履行完畢。惟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附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之108年4月25日履行完畢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
213公克、0.228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202公克、0.
21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8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7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7年度緩字第882號卷第15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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