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劉彥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熊如定間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第一類最新土地登記謄
本及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㈡請釋明民國113年3月25日及113年4月26日陳報狀所提出本
票影本所載到期日分別為112年5月1日及113年4月25日與他項權利證明書上所載清償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1月31日均不一致之原因。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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