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承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899元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002新臺幣8010元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003新臺幣8947元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