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原告 郭承穎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被告 蔡承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
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原告 郭承穎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被告 蔡承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
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