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葵芳 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蘇葵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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