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82號聲明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縣○○鎮○○里○○路○○○巷○○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案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限定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