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洪文裕
被 告 闕 張梅鑾
張 汪素熹
張壽文
張菁容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壽麟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仁 住臺南市○○路○○○巷○○弄○○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