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順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106年度埔簡字第7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124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併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432號、第387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宋順利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數額不明,自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定於107年8月21日下午3時於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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