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價購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71號原告 侯杰宏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尹博 原告 侯杰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被告 廖謝美智
廖偉銓 廖珮妤 廖偉誠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旗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萬396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萬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877元,尚不足新臺幣89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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