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君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33、4506、4569、5489、5813、5832、7007、7020、7427、7758、8642號、111年度偵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劉育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而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錦雯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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