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30號原告 林韋伶
張文華 被告 施菁菁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子女事件,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此經原告在起訴狀記載事實甚明。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家事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