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訴訟代理人 陳顯冠 被告 黃清夫
黃徐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98,06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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