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 陳玥安 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玥安經本院民事庭於106年1月25日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陳玥安除持有超基因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計1,115,000股外,別無其他財產。因其配偶 王金鵬 所持有之相同股票前經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104司執92314號案件強制執行,無人應買,亦無債權人願意承受,依法視為撤回,從而可認本件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相同股票應已無清算價值,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本件聲請人無任何有效保單)、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105年5月12日新北院霞104司執辰字第92314號執行命令影本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於106年3月13日函請各債權人就本件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無人表示反對,此亦有各該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