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債權人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鋋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104年8月11日股票轉讓協議書中簽約金額新臺幣3,716,51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附表所示4件案場工程款新臺幣1,756,02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5年10月14日陳報狀內迄未補正上開㈡、㈢之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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