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6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667號抗告人 程祿富
邱祖源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6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係以:抗告人程祿富前因腦中風住院治療,甫於出院返回自宅後,始能於民國100年7月20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而逾越兩個月之不變期間,惟法律本應不外乎人情,若原裁定不能認為抗告人業已合法提出訴訟,實難令抗告人心悅誠服,是以提出抗告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法律見解具原則性情事,自難許其抗告,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