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592號聲請人 胡芝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拋棄繼承聲請狀、遺產繼承拋棄書。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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