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7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務人 陳朱奕 兼 陳朱琳 之繼承人
陳淑女 即陳朱琳之繼承人
陳朱韋 即陳朱琳之繼承人
陳朱暉 即陳朱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淑女、陳朱韋、陳朱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朱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朱奕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朱奕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陳朱琳(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7,14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陳朱琳已於109年4月12日辭世,債務人陳朱奕(兼借款人)、陳淑女、陳朱韋、陳朱暉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故陳朱奕(兼借款人)、陳淑女、陳朱韋、陳朱暉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陳朱琳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陳朱奕自111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18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淑女、陳朱韋、陳朱暉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175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183元陳朱奕、陳朱韋、陳朱暉、陳淑女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13183元陳朱奕、陳朱韋、陳朱暉、陳淑女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年息1.525%001新臺幣13183元陳朱奕、陳朱韋、陳朱暉、陳淑女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3日止年息1.65%001新臺幣13183元陳朱奕、陳朱韋、陳朱暉、陳淑女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183元陳朱奕、陳朱韋、陳朱暉、陳淑女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