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14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江昌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7年08月26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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