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家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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