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家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