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 年度 聲字第28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永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永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恆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詐欺取財罪5次、交通過失傷害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各1次,且附表編號7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相關,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懇請裁定5年執行刑,因為偽造有價證券罪為編號3案件所延伸發生,當時並無故意犯此罪,懇請法官給予機會,從輕量刑」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交通過失傷害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中旬

110.02.08

110.08.13至

110.08.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1747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調偵字245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389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785號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1.08.23

111.08.29

112.02.2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785號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8號

確定日期

111.08.23

111.10.05

112.02.2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9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0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88號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7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38號)

編   號

4

5

6

7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10.07.02(聲請書誤載為110.07.21-110.08.04)

110年4月間起至111年1月間

110.02.07至

110.02.12

111.04.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1311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4220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4697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469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3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0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09號

判決日期

112.03.08

112.04.20

113.07.30

113.07.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3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09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58號

確定日期

112.04.11

112.06.07

113.07.30

114.01.22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9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2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6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94號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7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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