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林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759號附表利息: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30,153元林文瑞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00256,492元林文瑞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003251,254元林文瑞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違約金: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30,153元林文瑞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256,492元林文瑞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003251,254元林文瑞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