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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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聲請人 曾俞菁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向本院遞狀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甲○○(下稱其名)之姓氏,核屬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親子非訟事件。又甲○○之戶籍住所已於113年6月17日遷入登記於臺中市○區○○里○○○街000巷00號7樓之2,此有甲○○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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