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 韋秀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韋秀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103年2月28日│17,546元│TF0000000│││││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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