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553號債權人 鄧湘穎 債權人 簡信羽 債權人 曾郁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桃園人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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