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亞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減縮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28,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