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簡玉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循環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循環利息。㈡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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