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6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