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夢蓁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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