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8號債權人 詹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如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票號AG0000000該部分金額對債務人陳如璋請求之依據。
㈡請提出台中市政府員工餐廳之設立及組織型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