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О號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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