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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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債權人 翁一中 非訟代理人翁語含債務人 徐瑜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發票日為112年3月13日,退票日為民國113年1月25日,依上開規定,除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13年1月25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