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02號聲請人王 謝明鳳 代理人 邱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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