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俊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麵桶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中凌
一、債務人台灣麵桶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台灣麵桶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中凌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