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小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四九九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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