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四九九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