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2號原告 李蔡桂蘭 兼訴訟代理人 陳秋真 被告 鄭明珠 訴訟代理人 郭佩琳 被告 郭奇旺
郭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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