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森旺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由商行等二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均無遮掩)。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拆除上開房屋一樓店面之木製櫃枱、招牌、隔間、天花板,並回復前門小門原狀,拆除及回復費用約略需花費多少?上開物件可否再具體化(例如:其長寬高各多少公尺?材質?位置;何謂前門小門原狀?並補較精準照片【LINE照片太小】)另陳報上開一樓建物現值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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