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葉家羚 被告 謝融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融即 謝宛嫻 即 謝昀融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柒仟零陸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