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調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調字第228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3
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而本件
相對人發卡地在高雄,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自應由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於民國97年3月5日97年度雄小
調字第228號裁定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將本件裁定移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自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本院將抗告人之抗告狀送達相對人,並命相對人於文
到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相對人於97年4月2日收受後,迄
今仍未提出書狀到院,堪認對抗告人所述本件發卡地在高雄
乙節並未爭執,則抗告人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本院
有管轄權一情,尚屬可採,是以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原
裁定應予撤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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