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信宏於民國93年1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5,391元及自9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93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0,000元,欠款本金254,248元,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309,639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信宏│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5391││1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陳信宏│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54248││2月24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