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
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叁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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