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王貴弘 被告 謝佳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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