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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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七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印度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四七四號),乙○訊問被告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乙○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乙○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世祺
法官黃紹紘法官劉煌基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