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債權人 鄭聰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勝利 、 葉玥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鄭聰賢」或「鄭賢」?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㈢確認債務人顏勝利姓名究為「顏勝利」或「 顔勝利 」?並
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