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56號原告厚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業 被告瑋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