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77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盟 為
王盈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