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調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德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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