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042號債權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舜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07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WorldGym專業技術培訓課程費用代墊同意書債務人訓練總費用不符)。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